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5478)
三、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国统办字〔2010〕16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区统计局审批。
2、区统计机构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经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部门核准,报市统计局审批。
(二)审批内容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案、调查内容是否符合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协调性、绩效性原则。
(三)法律效力
经批准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申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四)审批对象
区统计机构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的方式。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
3、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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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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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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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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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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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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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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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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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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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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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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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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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函或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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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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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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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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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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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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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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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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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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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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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等有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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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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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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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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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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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及专家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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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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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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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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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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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普查、重大的专项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研究论证和试点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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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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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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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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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经批准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需要变更的,申请机构应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报告。
(三)申请文书名称
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之日。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作出松江区统计局关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3.地方统计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对地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十二、咨询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松江区统计局法制科接收
接收地址:松江区园中路1号1号楼421室
联系电话: (021)37735627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37735698
十四、办理方式
新申请项目、依申请变更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进行审查与处理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根据决定制作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并通知申请机构领取。
(2)审查方式:核查材料内容是否合法与真实。
2.适用情形:适用于新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依申请变更的申请办理。
十五、决定公开
自作出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松江区统计局进行函复,并在b365官网(http://www.leibangchina.com)公开审批结果。
办事流程图等见附件